中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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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玖泰药物临床试验技术创新联盟章程

发布人:admin  时间:2013-9-3 11:26  查看数:1214  评论数:0

说 明

一、此章程示范文本是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制定的,社会团体在制定章程时,原则上应包括该文本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二、社会团体的章程制定要经过全体成员的充分酝酿,经最高权力机关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修改亦同。

三、章程文本采用A4纸打印,先经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合格后,再报正式文本三份,由登记管理机关加盖章程核准专用章后生效,一份交业务主管单位,一份交社会团体,一份交登记管理机关存档。

中关村玖泰药物临床试验技术创新联盟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 中关村玖泰药物临床试验技术创新联盟(英文译名:ZHONGGUANCUN FOREVER GOOD CLINICAL PRACTICE UNION、缩写: ZGCFEGCP,此处仅为建议,需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现收集建议:ZG-GCP,GCPUNION,CGCP)

第二条 本联盟由国内知名三级甲等医院,并有医学院校、药物研究所、专业软件开发企业、制药企业、CRO与SMO公司和医疗保险机构等单位与(本行业优秀)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团结、交流、创新、奋进。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本联盟致力于团结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产业上中下游机构和企业,组织药物临床试验有关产、学、研、医的单位与个人搭建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交流平台;及时引进国际先进的药物临床研究技术、理念和标准;努力实现临床试验技术资源共享;开拓各层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国际交流;为国内机构所提供所需GCP和药物临床试验技术规范的培训;搭建药物临床试验资源大数据信息系统,竭诚为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研究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引进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及其相应的项目管理方式,为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与国际接轨提供技术支持;逐步建立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的行业标准,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技术支撑,为行业单位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搭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话平台,协助政府加快我国药物临床试验和药物临床评价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的进程;促进专业协作网与共性技术平台的建立,解决临床试验共性和专业性技术问题。

第四条 本联盟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技术培训与咨询;

(二) 评估药物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和项目;
(三)组织制药企业、CRO、SMO举办专业会议与展览;
(四)接受、介绍或协助成员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课题的研究任务;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并提供联盟自主知识产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软件;
(六)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联盟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其中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单位会员要求一定的学术地位、影响力及区域代表性;来自于非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单位会员要求有良好的从业信誉的企业;对本联盟工作有兴趣的个人也可申请成为个人成员;
(四)会员入会审查时,如发现严重违规记录者不得加入联盟;
(五)会员应自律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被发现严重违规行为者将被取消联盟会员资格。

第八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加入;
(三) 正式加入后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可以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具有行业最高技术水平和声望的单位和个人组成;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议形式不限)。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1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参与组织联盟成员对药物临床试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解读;
(十二) 参与组织相关机构为联盟成员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议形式不限)。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话会议、网络会议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联盟单位会员超过50家并运行一段时间后,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议形式不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话会议、网络会议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药物临床试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的现阶段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北京市民政审查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讨论和批准制定联盟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和发展规划;
(五)组织联盟成员对药物临床试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解读;组织相关机构为联盟成员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六)选举每一届理事长的同时,应选举候任理事长;
(七)现任理事长任期满后,候任理事长接任轮值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联盟设监事会一般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按照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医疗机构3000元RMB/年,个人会员25元RMB/年,企业会员:10000元RMB/年。(需会员大会表决)

第三十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更换理事长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2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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