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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8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四批)(2021年第25号)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2-19 09:2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8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附件所列证明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第四批)

  

  

  

  国家药监局

                            2021年2月5日

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5号公告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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